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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文公示语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市外办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审查。经初步审查,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fao.sz.gov.cn/)“通知公告”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oulj@sf.sz.gov.cn,或者zhaoqian@fao.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902室(邮政编码:518034),或者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022办公室(邮编:518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