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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我办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府外〔2013〕248号),2018年8月,经市法制部门批复,《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因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知。
秘书处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