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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护照收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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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关于启用因公电子护照系统收缴管理功能的通知》(领函〔2014〕1571号)文件要求,领事司将正式启用因公电子护照系统。

  该系统将严格检查督促各外办因公护照管理情况,并向中央有关部门反馈。该工作将于年内派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各外办必须全力催缴现存逾期未还护照。

  为加强深圳市因公护照的管理,狠抓落实,请各单位务必配合,做好我市因公护照的收缴管理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历年来已完成出访任务但还未核销的团组,务必于10月15日前带齐有关材料,到前台46号窗口办理核销手续,结清所有护照库存;

  二、今后,各出访团组出访回国后,务必尽快来我办核销任务,最迟不得超过回国后7天内;

  三、如逾期未核销者,外交部领事司的电脑将自动锁定我市的制证系统,停止我市因公护照的申请;

  四、如因未及时核销而影响全市的出国报件,该责任将由未核销的团组单位承担;

  五、护照的申办、领取、核销、注销等手续必须由各单位指定专办员来办理。如更换专办员,请单位通知外办并带专办员证件来外办更新;

  六、根据外交部规定,核销后公务护照由外办统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各单位指定的专办员统一保管,外办将于11月份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