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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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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护照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各护照保管单位须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务护照由市外办统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各保管单位集中保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因公出访团组结束出访任务回国后,7天内须到我办46号窗口核销出访任务及因公护照。

  对逾期不核销或拒不上交护照者,我办将在电子护照管理系统中注销该护照,并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告外交部;同时我办将暂停受理该单位出国(境)申请。

  三、对因故未能出国(境)人员或因故推迟出访团组,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将相关说明函及团组人员护照交回到我办46号窗口核销。

  四、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护照保管单位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将其护照交回我办注销。

  五、护照保管单位须与我办签定《因公护照保管承诺书》,并指定专人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领用、缴交等保管制度,保管人员应定期清理所保管的护照,对需注销或已失效的护照及时交回我办注销。

  六、护照持用人在境内遗失因公护照,应自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申办单位向我办报告,提交遗失情况的单位说明、个人检讨并登报声明作废。

  护照持用人在境外遗失因公护照,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报告。回国后由单位向我办提供遗失情况的单位说明、个人检讨和境外警察部门报案回执,办理遗失护照注销手续。

  七、因公出访团组必须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审批手续才能领用统一保管的因公护照。

  八、各护照保管单位对办有外国多次入境签证的因公护照要特别加强管理,每次领用均需提交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因公护照保管承诺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