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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外函[2012]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办、外事侨务(外事)局:
为加强对我省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已为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民营企业,因企业自身需要,在制定本企业旅行卡管理办法,同时将管理办法报地级市外事部门备案(一式二份)的前提下,地级市外事部门可将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交由该企业自行保管。每个企业的管理办法须同时经由地级市外事部门报送一份给省外办备案。
二、民营企业须建立严格的旅行卡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旅行卡持卡人回国后5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所在企业保管。
三、实施自行保管旅行卡的民营企业,每年年底须将本企业管理及持卡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地级市外事部门(并由地级市外事部门抄送一份给省外办)。
四、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及时报告地级市外事部门,并由地级市外事部门报告省外办。
五、各地级市外事部门须将本地区企业旅行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每年年底的外事审批权年检报告中报告省外办。
六、地级市外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民营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按照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存在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外办。
七、直接向省外办申办旅行卡的民营企业亦须参照此规定执行。
八、附上我办草拟的《XX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作为我省民企建立旅行卡管理办法的基本参考文本。各地可以此为基础,指导本地区民企细化管理规定,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外办联系。
(联系人:叶蓝,020-81218981)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