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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技术支持: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基本情况 |
申请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 (2)对拟选择结好的对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
设定依据 |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
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批准 |
办理材料 |
1.《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fao.sz.gov.cn上免费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收原件1份。 3.主管部门意见。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友好城市方面希望结好的有关信函或文件。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立友好关系协议书的中、外文本(草案),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6.结好双方简介(提交相关背景材料)。 |
样表 |
填报须知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办理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上级意见。 4.领取结果。 电话通知申请人。 |
流程图 |
服务收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