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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批准

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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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事项类型其他服务类实施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承诺办结时限10 (工作日)
服务对象具备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的申请条件的本市各单位
办件类型承诺件结果名称友城结好协议书(证件)
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限制
联系电话0755-88125984监督电话0755-88102509
窗口办理信息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批准受理点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号、3号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45
           交通指引:
           公交: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路、N9路。2.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
           地铁:1.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

(2)对拟选择结好的对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批准
办理材料

  1.《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fao.sz.gov.cn上免费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收原件1份。

  3.主管部门意见。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友好城市方面希望结好的有关信函或文件。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立友好关系协议书的中、外文本(草案),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6.结好双方简介(提交相关背景材料)。

样表
填报须知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上级意见。

4.领取结果。

电话通知申请人。

流程图

服务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