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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技术支持: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基本情况 |
申请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本市主要行政区划以及山、河、湖、海、岛、礁、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公示语; (2)公路、铁路、航空、轨道、水路等交通线路、站点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上使用的交通设施的公示语; (3)城市公园、公共广场、文教卫体、商业设施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公示语; (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场所使用的公示语; (5)市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进行英文译用的公示语。 |
设定依据 |
《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
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的管理 |
办理材料 |
《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文审查申请表》;纸质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提供电子版光盘或发至指定电子邮箱;收原件2份。 |
样表 |
填报须知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不接收手写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 申请单位为公示语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文审查申请表》,同时将该申请表电子版发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定电子邮箱。纸质版申请表签收或电子公文到达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即为申请已经接收。 2.受理 即时。 3.审查 受理后,提交深圳市公示语英译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文审查申请表》。(单次提交申请的公示语英文译文在6500字以内的,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超过6500字英文的,按每5个工作日审查3250字英文顺延。) 4.办理结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出具审定意见并书面反馈申请单位。对认定为规范的公示语英文译文同意其公开使用;对认定为不规范的公示语英文译文提出整改建议。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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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 |
不收费。 |